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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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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定名稱為中華民國美容醫學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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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以研究西醫、牙醫醫學美容之學術專業
與醫療技術,以提高美容醫學之醫療技術水準,促進國民身心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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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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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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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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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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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定期舉行學術研討會,介紹國際間之最新科技,交換心得及經驗,公開切磋琢磨,增進醫療技術與知識,並配合衛生署規範,舉辦醫學倫理及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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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鼓勵會員參加國際性學術年會及專題研討會,並引進其最新之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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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鼓勵會員自行研究、發表論文及著作,以爭取國際上之學術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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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舉辦國際性、地區性之學術研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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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促進學會間彼此之互助合作,以增進會員情感友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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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成立網站提供會員會務連繫,網路教學或學術活動及民眾醫療資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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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發行會訊以提供會員會務的連繫、醫學美容新知及醫學法律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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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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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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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醫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畢業於國內外醫學院校之西醫師、牙醫師,經考試及格獲得衛生署認可之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並且參與臨床實務工作(醫院或診所)二年以上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於繳清會費完成入會手續後為正式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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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畢業於國內外醫學院校相關系所(科)之人員,經考試及格獲得衛生署認可之相關證書,並參與臨床實務工作(醫院或診所)一年以上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於繳清會費完成入會手續後為準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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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榮譽會員:凡從事美容醫學之醫師,對學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者, 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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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海外聯誼會員:海外從事美容醫學之專科醫師,需按時繳交會費者,才可參加學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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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
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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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自動出會:
一.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欠繳會員年費,經函告知三次仍不繳交者。
三.出會者,宜追回會員證書,或以時效日出示文件告知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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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本會收到書面申請後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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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醫師會員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表決權,其他(準會員、榮譽會員、海外聯誼會員)不具上述權力。 |
| 第十一條 |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繳納會費之權利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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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入會三年以上及修滿180個學分,並按時繳納年會費及其他教育費用等,得以參加學會之專科醫師考試,及格者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發予專科認證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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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學會專科醫師認證:為六年一期,期滿前修滿繼續教育學分360學分,包括參與例會300學分及專業講習再教育60學分兩種,並按時繳交本學會年費者;延任一期,繼續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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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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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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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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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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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依人民團體法規定)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及細節依人民團體選舉辦法規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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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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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稽核年度預、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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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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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卄一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職一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職一期為三年,連選以連任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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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卄二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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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卄三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之工作人員權責及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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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卄四條 |
本會得設公關、教育、會員服務等委員會,以強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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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卄五條 |
本會分外科與內科兩大學系及牙醫。為求學會完整發展,成立外科美容、皮膚美容、內科養生、牙醫美容及醫學美容輔助人員小組等專門委員會,推動學術之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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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卄六條 |
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聘請榮譽理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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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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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卄七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會議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會員年會及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各召開一次,共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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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卄八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理人必須為本會會員,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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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卄九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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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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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以上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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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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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二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證書費: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三.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委託收益。
八.其他收入。
入會費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年會費應於每年元月內繳清,榮譽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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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三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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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四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查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與資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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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五條 |
本會於解散或撤銷時後,其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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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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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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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七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陳請主管機關核定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