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美容醫學醫學會歷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稱為中華民國美容醫學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以研究西醫、牙醫醫學美容之學術專業
與醫療技術,以提高美容醫學之醫療技術水準,促進國民身心健康。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定期舉行學術研討會,介紹國際間之最新科技,交換心得及經驗,公開切磋琢磨,增進醫療技術與知識,並配合衛生署規範,舉辦醫學倫理及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二.

鼓勵會員參加國際性學術年會及專題研討會,並引進其最新之科技。

 

三.

鼓勵會員自行研究、發表論文及著作,以爭取國際上之學術地位。

 

四.

舉辦國際性、地區性之學術研討會。

 

五.

促進學會間彼此之互助合作,以增進會員情感友誼。

 

六.

成立網站提供會員會務連繫,網路教學或學術活動及民眾醫療資訊服務。

 

七.

發行會訊以提供會員會務的連繫、醫學美容新知及醫學法律知識。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一.

醫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畢業於國內外醫學院校之西醫師、牙醫師,經考試及格獲得衛生署認可之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並且參與臨床實務工作(醫院或診所)二年以上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於繳清會費完成入會手續後為正式會員。

 

二.

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畢業於國內外醫學院校相關系所(科)之人員,經考試及格獲得衛生署認可之相關證書,並參與臨床實務工作(醫院或診所)一年以上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於繳清會費完成入會手續後為準會員。

 

三.

榮譽會員:凡從事美容醫學之醫師,對學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者, 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

海外聯誼會員:海外從事美容醫學之專科醫師,需按時繳交會費者,才可參加學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
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自動出會:
一.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欠繳會員年費,經函告知三次仍不繳交者。
三.出會者,宜追回會員證書,或以時效日出示文件告知出會。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本會收到書面申請後即日生效。

第十條

醫師會員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表決權,其他(準會員、榮譽會員、海外聯誼會員)不具上述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繳納會費之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三年以上修滿180個學分,並按時繳納年會費及其他教育費用等,得以參加學會之專科醫師考試,及格者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發予專科認證證書。

第十三條

學會專科醫師認證:為六年一期,期滿前修滿繼續教育學分360學分,包括參與例會300學分及專業講習再教育60學分兩種,並按時繳交本學會年費者;延任一期,繼續認證。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依人民團體法規定)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及細節依人民團體選舉辦法規範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稽核年度預、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卄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職一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職一期為三年,連選以連任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卄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卄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之工作人員權責及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卄四條

本會得設公關、教育、會員服務等委員會,以強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卄五條

本會分外科與內科兩大學系及牙醫。為求學會完整發展,成立外科美容、皮膚美容、內科養生、牙醫美容及醫學美容輔助人員小組等專門委員會,推動學術之發展。

第卄六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聘請榮譽理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卄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會議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會員年會及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各召開一次,共二次。

第卄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理人必須為本會會員,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卄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以上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證書費: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三.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委託收益。
八.其他收入。
入會費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年會費應於每年元月內繳清,榮譽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年費。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查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與資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或撤銷時後,其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陳請主管機關核定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美容醫學醫學會歷史

『中華民國美容醫學醫學會』是我國第一個最完整的美容醫學學術性團體,由蕭遺生方保芳郭劍芳孫洪春柯昌輝陳建炳陳聖達李台生馬超偉王月章崔伯良向致中張炯銘等多位美容外科前輩帶領創始,更集合全國對美容醫學學有專長的內、外、皮膚、婦產、牙科等各科專家在同一學術性組織內,彼此交換心得、新知、互相切磋和研究,提昇有關美容內、外科的精緻技術,讓全國愛美的民眾獲得最完善的服務與照顧。在以上的大目標下,耗時五年的艱辛籌備,終於在民國83年4月正式成立。歷經十年的歲月,學會在全體會員及歷屆理監事的共同努力下,日益成長、壯大,成為全國最具權威性及專業性的美容醫學學術團體。

第三屆理事長:蕭遺生醫師



會址:111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251號2樓  電話:(02)2882-3569•2882-4139  傳真:(02)2882-2176